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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河北学校食堂财务软件 来源: 河北省财政厅http://czt.hebei.gov.cn/root17/zfxx/202112/t20211221_1523943.html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png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

冀财教〔2021〕12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教育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

  为巩固营养改善计划成果,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持续改善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增强学生体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财教〔2021〕174号)精神,现就深入推进我省营养改善计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政策,认真组织实施提标工作

  经国务院批准,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每生每天4元提高至5元。其中,我省22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县(国家试点)所需资金继续由中央财政承担;23个原国贫县以及涿鹿县赵家蓬区、17个原省贫县(地方试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在地方落实国家基础标准满一年后按照每生每天4元给予定额奖补,剩余部分省与原贫困县按6:4分担。86个原非贫困县仍按照每生每天2.5元标准执行,所需资金按省与县5:5分担。

  按照相关政策要求,22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县、23个原国贫县以及涿鹿县赵家蓬区从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提标,所需资金已提前预拨到位。17个原省贫困县从2022年春季学期开始提高至每生每天5元。86个原非贫困县仍按照每生每天2.5元标准执行,所需资金按上述比例分担,分别列入省级和县级2022年年初预算。为减轻县级负担,2022年县级提标部分资金由省级负担。

  二、统筹推进,持续加强学校供餐管理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我省部分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每生每天4元提高至5元,教育、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及早启动招标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严格执行供餐“黑名单”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单位),要列入“黑名单”,坚决予以清退,禁止其再以任何形式参与学校供餐等相关工作。膳食补助标准达到国家基础标准的试点县,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等资金,加快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完善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学生就餐需求,提高食堂供餐比例。要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堂卫生管理,规范食材采购行为和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加强食堂精细化管理,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特点,科学营养配餐,提高供餐质量;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持续开展“光盘行动”,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对于尚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要完善供餐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供餐企业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严格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餐费自理)。县级教育部门要履行部门管理责任,进一步强化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及时更新学生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实现受益学生人数等情况动态监管,确保学生信息准确无误。

  三、高度重视,切实落实支出责任

  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地方支出责任,确保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从2022年起,各地财政部门要将所需资金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因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食堂聘用人员费用等支出,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于因学生流动或实际在校天数减少等原因导致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出现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学生营养餐结余资金以及未分配到部门和单位的结转资金,要继续用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教育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资金日常管理,专款专用,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四、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央和省级下达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学生或家长,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和城市学生伙食、弥补学校公用经费和开支聘用人员费用等方面。学校可统筹改善办学条件相关资金,推进食堂(伙房)建设和条件改善。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畴。各地教育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资金拨付、使用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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