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冀教财函(2019)155号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根据《政府会计制度》《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冀教财〔2012〕88号)和《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2012〕146号),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自办食堂的会计核算。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自办食堂的会计核算依照本办法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或幼儿园食堂的会计核算,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中小学校食堂实行单独核算,年末抵消中小学校与本校食堂内部往来后,将食堂收支净额并入学校账目。
四、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七、中小学食堂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八、中小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中小学校食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使用的会计科目可以不设置。在不影响账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二)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中小学校不得打乱重编。
(三)中小学校食堂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或只填列会计科目名称。不准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冀教财[2012]88号):“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义务教育阶段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非义务教育阶段,由财政或学校予以保障”,本办法不再设置“固定资产”会计科目。历史上形成的食堂固定资产转入学校统一管理。
九、中小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一)中小学校食堂的财务报表包括中小学校食堂资产负债表、中小学校食堂收入费用表。享受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还需编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收入费用明细表。
(二)中小学校食堂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中小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
实、完整的财务报表。
(四)中小学校食堂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五)中小学校食堂财务报表应当由学校负责人、食堂负责人和食堂会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十、中小学校食堂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中小学校,还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
十二、本办法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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